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等文件規定,按照縣政府安排部署,霍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研究起草了《霍邱縣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征集時間: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
二、征集方式:
1.登錄霍邱縣人民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和公眾"意見征集平臺(http://www.jsntraders.com/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書面信件。郵寄地址:霍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三樓耕地保護監督股,郵政編碼:237400。
3.電子信件。發送至電子郵箱1321927208@qq.com。
4.聯系電話。0564-2778518。
來函來件,請在信封表面或者來件主題注明“霍邱縣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意見”字樣。
霍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3年10月13日
關于《霍邱縣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的說明
按照縣政府安排部署,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起草了《霍邱縣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針對《辦法》有關情況,起草說明如下:
一、起草依據
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完擅長效監管機制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19〕5號)《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助推鄉村振興的通知》(皖自然資規〔2020〕3號)文件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本《辦法》。
二、起草過程
為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有序發展,縣自然資源局在深入學習有關文件后,經過反復研究論證,形成了《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五章24條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依據和目的、設施農業用地定義、要求以及適用范圍。
第二章設施農業用地分類及相關標準,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分類、用地規模、選址要求、用房建設標準以及經營主體的復墾義務。
第三章用地管理,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不予批準的情形、申請用地程序及備案、使用期限和可撤銷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情形,并從落實耕地“進出平衡”、多部門預審、年審制度上提出了明確意見。
第四章監督與職責,明確了鄉鎮(開發區)、村、經營主體和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等其他部門職責。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辦法》施行時間以及施行期間的其他規定。
22023年10月13日
霍邱縣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有序發展,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決策部署,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決策部署,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完擅長效監管機制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19〕5號)《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助推鄉村振興的通知》(皖自然資規〔2020〕3號)文件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
第三條 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但需落實“進出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應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恢復原土地用途。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內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第二章 設施農業用地分類及相關標準
第五條 設施農業用地分類
設施農業用地按功能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
1.作物種植類生產設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農作物生產(工廠化栽培)所建造的大棚、日光溫室、智能溫室、育種育苗場所等用地。
2.畜禽水產養殖類生產設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孵化室、隔離舍、養殖池(車間)、綠化隔離帶、進(排)水渠道等用地。
(二)輔助設施用地
1.作物種植類輔助設施用地。包括為作物種植直接服務的簡易生產看護房(單層、15平方米以內)、檢驗檢疫、病蟲害防治、秸稈收儲、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臨時保鮮存儲等用地。
2.畜禽水產養殖類輔助設施用地。包括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必要管理用房、有機肥與沼氣制取、檢驗檢疫、配套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糞污處置、飼料配制和倉貯、疫病防治、洗消轉運、水產養殖尾水處理等用地。
第六條 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一)作物種植類設施用地規模。直接用于作物種植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農作物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Z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以內,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最多不超過5畝;種植面積超過500畝的,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5畝。
(二)畜禽水產養殖類設施用地規模。直接用于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規?;B殖豬、牛、羊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其中生豬養殖不受20畝上限限制;其他規?;笄菟a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其中水產養殖的最多不超過10畝)。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因生產需要,確需突破設施用地控制規模的,需經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論證核定。
第七條 設施農業用地選址
(一)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應位于生產用地范圍內。確需在范圍以外選址,選址應在生產用地范圍邊界就近選址,原則上應在邊界外100米以內。嚴格控制在城市規劃區、工業集中區審批設施農業用地。鼓勵由村集體優先在存量建設用地上集中選址。除鄉鎮或村集體統一審批建設的設施農業用地以外,不得在村莊內部及自有住宅附近進行設施農業用地選址。
(二)設施農業用地應不占或少占耕地。無法避讓耕地的,應避免占用優質耕地。確需占用且破壞耕作層的,項目主體應采取耕作層土壤剝離、架空、隔離布或預制板鋪面隔離等工程技術措施。
(三)養殖類設施農業用地和破壞耕地耕作層的種植類設施農業用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占用一般耕地的需落實耕地“進出平衡”。
(四)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在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切坡建設設施農業用房,涉及礦產資源開挖,按涉礦工程項目管理。
(五)嚴格控制管護期內土地整治項目區新增耕地范圍的破壞耕作層的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嚴禁在生態公益林、天然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坡度25度以上的區域進行設施農業用地選址。養殖類須符合禁養區和環保評定等要求。
第八條 設施農業用房建設標準
設施農業用房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建(構)筑設計,設計應符合我縣鄉村建設、生態保護和規范管理等要求。建(構)筑設計方案應經縣規劃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實施。
(一)建(構)筑層數。設施農業用房原則上為單層建(構)筑,為節約用地、擴大規模等,經規劃部門審核后,可建設多層建(構)筑。
(二)建(構)筑層高。地面至檐口高度原則上控制在7米內。因糧食烘干等實際需求,經規劃部門審核后,層高可增加。
(三)設施農業標識。設施農業用房應噴繪醒目標識或樹立標識牌,公開設施農業基本信息。
第九條 土地復墾
(一)經營主體對設施農業用地承擔復墾義務。
(二)設施農業用地在使用前應簽訂土地使用協議,落實土地復墾義務。
(三)土地復墾和驗收,經營主體應在備案被撤銷或使用到期后的一個月內完成土地復墾,由鄉鎮(開發區)會同村級組織,監督經營者落實土地復墾義務,確?;謴屯恋卦猛?。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條 同一承包流轉范圍的設施農業項目只能申請一處設施農業用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設施農業用地申請不予批準:
(一)經營性糧食企業存儲、加工場所。
(二)經營性農資、農機倉庫和維修場所。
(三)屠宰和肉類、水產品加工場所用地。
(四)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旅游度假場所。
(五)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
(六)各類農業園區中的餐飲、住宿、辦公、會議、游樂、停車場以及經營性企業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申請用地程序及備案
設施農業項目由屬地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由縣土委會審查通過后,鄉鎮方可備案。
申請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權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經營主體持《設施農業項目建設方案》、《土地使用條件》等材料向村(居)民委員會提交設施農業用地申請,村(居)民委員會收到經營主體提交的設施農業用地申請后上報至屬地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由屬地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向縣政府提出申請,上報縣土委會審查。
2.初審公示??h土委會審查通過后,由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初審核實,符合設施農業用地申請條件的,將申請情況在村務公示欄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7個自然日。
3.準入會審。公示無異議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和經營主體簽訂用地協議后,將相關材料報送至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并由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實地踏勘,進行項目準入會審,并出具項目準入意見。會審通過,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出具備案的審核意見后,經營主體方可動工建設。
4.備案管理。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在出具備案審核意見后7個工作日內,應將備案信息匯交至縣自然資源局和縣農業農村局??h自然資源局在收到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匯交的備案信息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名稱、地點、用途、類型、生產期限等項目概況信息,以及項目用地總規模和地塊坐標等用地信息,通過自然資源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上圖入庫。設施農業生產變更用途、停止經營或合同到期不再使用的,鄉鎮(開發區管委)應及時報送信息,由縣自然資源局在監管系統中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耕地“進出平衡”
嚴格控制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實行年度“進出平衡”,即除國家安排的生態退耕、自然災害損毀難以復耕、河湖水面自然擴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沒外,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通過統籌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整治為耕地等方式,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
縣政府每年組織編制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鄉鎮(開發區)應將年度內計劃實施的設施農業用地納入總體方案。
第十四條 多部門預審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選址是否合理、是否占用基本農田、輔助設施用地是否超過規定面積、是否缺少土地復墾協議內容、是否存在非農建設用地等進行核實。
縣規劃中心對建筑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標準進行核實。
縣農業農村局對項目設立是否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布局、建設內容是否符合設施農業經營、規?;r業產業發展和規?;a養殖設施用地要求、輔助設施建設是否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核實。
縣生態環境分局對規模以上畜禽養殖設施農用地選址及污染防治設施標準等方面進行核實。
縣畜牧中心依據本級畜牧業發展規劃,結合畜牧業生產基礎、農業資源條件,對規?;笄蒺B殖防疫條件、布局要求進行核實。
縣林業中心對涉及占用林地的依法辦理林地用地手續。
第十五條 使用期限
設施農業用地批準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期限或土地經營權流轉剩余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設施農業用地批準使用期限到期前三個月內,經營主體有意愿繼續使用的,應重新申請備案。逾期未申請的,視作放棄使用并由鄉鎮(開發區)督促指導經營主體開展土地復墾工作。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開發區)可以撤銷設施農業用地備案:
(一)為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設施農業用地的。
(二)設施農業用地預備案后,超兩年未建設的。
(三)超范圍(面積、層數、層高)建設,或不按照批準用途建設使用,或未通過年審,或達不到上圖入庫標準,并且超兩個月整改不到位的。
(四)閑置一年以上、生產用地規模減小或經營行為發生改變的。
(五)擅自買賣或轉讓設施農業用地的。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使用權的,應對經營主體在設施農業用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屬物應給予適當補償。設施農業用地撤銷備案后,經營主體拒不復墾或二次復墾整改后仍不達標的,按非法占地立案查處。
第十七條 年審制度
設施農業用地實行“每年一審查”的年審制度。經營主體每年12月份向鄉鎮申請年審。鄉鎮(開發區)應當對設施農業用地使用現狀、生產安全等事項進行審核,并出具年審合格證明。年審未通過的,由鄉鎮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鄉鎮(開發區)可移交自然資源或農業農村部門立案查處。
第四章 監督與職責
第十八條 經營主體負有設施農業用地規范建設、使用義務,耕作層保護義務,到期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以及配合年審義務。
第十九條 鄉鎮(開發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放樣、審核、驗收、備案,負責設施農用地標識,負責日常巡查監管,負責年審制度執行以及設施農業用地變更審查核準。對不符合規定要求開展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對拒不整改的將違法線索移交相關職能部門,予以嚴肅查處。
村(居)民委員會應履行屬地責任,協助鄉鎮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第二十條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地類管控、土地復墾監管、監督考核制度執行,監督并指導鄉鎮、經營主體開展相關工作。負責設施農用地上圖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農業農村局責對設施農業項目的檢查和監督考核制度執行,負責做好設施農業用地標準、項目準入、建設方案以及生產經營指導工作,負責改變用途界定,監督并指導鄉鎮(開發區)、經營主體開展相關工作。
林業、水利、生態環境等其他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設施農業用地的準入審查、規范使用等相關工作。
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不定期對鄉鎮(開發區)設施農業用地審批備案和監管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于備案管理不到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可暫停鄉鎮備案管理權限,整改到位后予以恢復。
各職能部門依法做好項目前期審查工作和執法監察工作。因違規審批或者疏于監管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可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歷史遺留的、過渡期尚未辦理完相應手續的,各鄉鎮(開發區)應按照本辦法予以妥善處理。